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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避限购“假离婚” 诉重分财产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是为规避房屋限购而假离婚,还是因为感情危机而真离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对李莹要求撤销“假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为双方四年的婚姻生活划上了句号。但双方的纠葛却并没有结束,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当晚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为此,李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强却认为,买房与离婚无关,张强中意的房屋开发商正巧在2月份开盘,为了尽早买房,所以在离婚后不久就签订了购房协议。
  法院查明,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强与女方李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
  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强和李莹便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法院一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莹是否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李莹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处理,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李莹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在综合了上述理由之后,上海二中院终审对李莹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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