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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前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前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前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前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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