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出现《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相关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实际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以起诉 时的状态为准,也就是说只能是起诉的时候尚且存在《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相关权利人的诉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双方结婚时均未到法定婚龄,可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到法定婚龄,这样即使一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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