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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占道堆砖坯引发无意思联络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海安某砖瓦厂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砖坯,导致一起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2006年11月28日,随着上诉期限的过去,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结了因一次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两起损害赔偿案,砖瓦厂因自己的违章行为共付出了3万余元的代价。

苗族农民命丧异乡

贵州苗族农民沈某经朋友介绍到海安某砖瓦厂打工,农村生活的艰辛使他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因为在贵州老家他上有73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可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他最后竟然倒在了天天为伴的砖坯之间,并将无尽的悲痛留给了他的亲人……

海安某砖瓦厂座落于海安县X镇地段,厂区X路南北两侧,中间即为一条居民出行的公路。近一段时间,砖瓦厂将本该堆放在厂区内的一部分砖坯堆放到了该公路边,也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侥幸心理最终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2006年4月20日13时05分左右,海安人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时,遇沈某驾驶自行车从砖瓦厂在道路上堆放的砖坯之间的小路由北向南行驶,韩某所驾摩托车前部与沈某所驾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沈某、韩某均跌倒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沈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韩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上下唇挫裂伤,全身多次软组织伤,并住院治疗。

当沈某远在贵州的亲人们得知这个噩耗后,他们怎么也不愿相信,自己的儿子、丈夫、父亲就这样永远离开了他们。

都是砖坯惹下的祸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迅速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调查了解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证实,此事故韩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51条的规定;沈某驾驶自行车进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砖瓦厂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砖坏,妨碍安全视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综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均是事故发生的因素。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韩某、沈某、砖瓦厂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及韩某均要求砖瓦厂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分成赔偿其损失。

砖瓦厂两次买单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沈某的法定继承人从贵州匆匆赶来,料理沈某的后事并要求事故相对方赔偿损失。在协商过程中,砖瓦厂与沈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由砖瓦厂赔偿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2万余元。而韩某在先行给付沈某的妻子7000元,垫付化验费300元,丧葬费用1450元,合计8750元后,与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因其他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沈某的法定继承人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及韩某的二轮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一次性赔偿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41000元和48500元。

而韩某与砖瓦厂之间的协商却不太顺利,韩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与砖瓦厂及沈某的法定继承人未能协商一致而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0092.90元。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中沈某、韩某、砖瓦厂均承担同等责任,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按照沈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对韩某承担赔偿责任。砖瓦厂违章占用道路堆放砖坯,妨碍安全视距,对该地段道路的通行明显存在影响,砖瓦厂违章堆物的行为是沈某与韩某发生事故并致韩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砖瓦厂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韩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未能确保安全,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海安法院遂判决砖瓦厂、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各赔偿韩某损失10579.77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一般来说,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三是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后果;四是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要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只能由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沈某、韩某、砖瓦厂在事故发生时事先并无意思上的联络或者沟通,而是独立完成各自的行为,这几个独立实施的行为,在时间的积累和空间的竞合下,共同作用,进而产生损害后果——韩某的受伤、沈某的死亡,所以各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该案的发生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X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X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X路畅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可见我国法律严禁非法占道。根据笔者对此类案件的关注,近年来,因占用道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本案中,砖瓦厂在道路上堆放砖坯,给他人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了沈某的死亡,虽然砖瓦厂与沈某、韩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但此事件的后果十分严重。时近年关,民工流、学生流、探亲流将极大地增加公路、铁路的交通负荷,我们希望各级道路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严厉查处各种违章占用道路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同时呼吁道路附近的单位、个人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占用道路,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以对他人和自己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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