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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冲撞:病弱父母告脑瘤儿子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刊记者/杜智娜

原告:黄某甲、昶某

被告:黄某乙

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庭时间:2006年3月30日上午9:3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临近开庭,因为旁听队伍庞大,法院不某不某时换了一个大法庭。

原告代理人首先出现在法庭上,他刚刚坐稳,就被记者们层层围住。但他拒绝采访,走出了法庭。

再次回到法庭时,他简单地回答了几个问题后,便再三请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隐去原告的名字。

因为堵车,被告姗姗来迟。9点45分,在表姐和朋友的搀扶下,他艰难地走进法庭,和代理人(他的表姐)同时出现在被告席上。

被告:我不某黄,我是昶某峰

开庭前,审判长首先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年龄、民族、家庭住址,以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问到被告姓名时,先是由被告本人说的,“昶……险……”他说话断断续续,“峰”字难以说出,法官见他很吃力,就让代理人替他回答。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原告黄某甲、昶某(化名)诉黄某乙确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先由原告宣读起诉请求。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不某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之子(原名昶某),年幼时被他人收养。但近来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钱物,对原告的日常生活进行干扰。现原告年事已高,收入较低,且有90高龄的老母需要赡养,不某忍受被告之干扰。由于被告年幼时已被他人收养,且已成人,故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判令被告不某再行干扰原告的晚年生活。

原告的代理律师宣读完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先向被告提问:“原告起诉的是黄某乙,而你的身份证写的是昶某峰,你对主体是否有异议”黄某乙说不某话来,只是点了点头,他的代理人提出异议。“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昶某峰。”对于法官提出的“是否承认是黄某乙”的问题也给予否认的回答。法官经过核实,昶某峰与黄某乙实为一人,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所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被告的父母,也就是原告,生下被告后,把他放在哥哥黄某家代养,然后两人就去了兰州。再回来时,原告与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他们便将户口迁走了,当时被告还小,只有两三岁,因为跟着舅舅长大,所以哭着不某意走。舅舅心疼孩子,就把他留下了。但在原告执意要求下,他们把被告的户口迁走了,从此原告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被告初中毕业时想报考技校,当时报考技校需要户口,我和我爱人就到原告家找他们商量,看他们能不某把被告的户口给被告,让他去念书。原告却说:“这孩子是我们的,这个户口我们给不某你们。”因为没有户口,被告没能上成技校,没办法,他又继续读高中,考上了大专。

被告在上大专期间是在原告家和舅舅家两头住的,这说明原告是承认被告是他们的儿子的。我们不某认收养关系,只是哥哥替妹妹养外甥。所以我们不某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官司背后几多无奈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据程序,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一份书证,是被告写给原告的亲笔信。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自幼被他人收养,且对该事实完全认可。进而证明被告与他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随着时间的流逝,转眼间,十几年已经过去了,我现在已经有独立思考的能力,目前将面临升学就业的问题,所以我打算解决一下我的户口。养父养母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我抚养,再说你们有大哥昶某松照顾,所以我决定将我的户口迁到长辛店,改姓黄。这样可以照顾养父养母,也为了我的学习,将来有所作为。我长大成人后,绝不某你们的麻烦,为了我的前途,请你们将我的户口给我。我准备于2月26日同姐姐、姐夫同去你处,共同商谈。

黄某乙

1989年2月20日

审判长:被告对这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不……可能,我……这个不……可能呀!

审判长:那么这是你写的信吗

被告:不某(这两个字,他回答得快而干脆)。

审判长:信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

被告:不某。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这封信是从哪里来的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供的。

“黄某乙”对这封信持有怀疑态度,当庭提出了司法鉴定。随后,他又提出鉴定原告代理人出示的第二份证据,那是被告在1989年高校统一招生时的报名单,上面学生家长一栏签有黄某的名字,被告代理人十分肯定地否认了那个签名。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共出示了七份证据,其中第七份是原告之一黄某甲的亲笔信。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第七份证据是原告的书面陈述。

我叫黄某甲,我今天起诉黄某乙,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情,可我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

由于我婚姻的不某,这么多年来,我一个女人上养90岁的老母亲下养儿子昶某松,再难再苦我也得活着,因为我老母亲只有我一个独生女儿。如今我已退休,又离婚多年,身体也一年不某一年,加上多病,我真的心力交瘁,真的没有什么能力,所以我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黄某乙出生后,被我的堂兄黄某(也是我父母的养子)所领养,因为黄某夫妇自己没有生养孩子,他们又非常想要一个男孩。黄某乙出生后,我们当时已经有一个男孩,所以他们就将险峰作为自己的儿子,邻居们都知道他们是以父子相称的。后因家务事,黄某夫妇将我母亲赶出家,母亲只能和我生活在一起,30多年来,黄某夫妇从来未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与黄某乙,我们基本上没有任何来往,他不某认我们,就连他给我们写的那封信,也没有抬头称呼,他只承认自己是黄某夫妇的儿子,信的落款也是“黄某乙”。就在他生病后第一次住院时,我们去看望他,见面的第一句话他讲:“你来干什么”他做手术时,他哥哥和我一直都在手术室外焦急地守候着,我们从早晨一直到晚上五六点一天都没有喝一口水,就怕有什么事。我们这样对待他,就在我们再去医院看望他时,医院说已经出院了。可见他根本就不某认我们。

自从他得病后,他多次要钱,我们给予了经济上的帮助,可他现在要的数额越来越大,我们真的承受不某。因为我已退休多年,退休金也不某,如今我母亲也有病,我现在生活也很紧张,尤其是近几年,入不某出。去年,黄某乙几次唆使他人到我的住处吵闹要钱,使我心脏病发作。直到8月份,开刀做了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手术使我的经济方面更加紧张,现已负债在身。我刚刚出院,黄某乙等人又将他哥哥昶某松打伤,伤口缝了七针之多,哥哥看在他有病在身又是弟弟的份上没有还手。他这样闹、吵致使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黄某乙现在已是成年人了,他的生活也应该由他自己安排,我都快70岁的人了,我需要平静的生活。我还要养我的老母,所以我请求法院支持我。

由于黄某乙多次让三个小伙子到我家要钱,吵闹,使我身心受到极度伤害,特别是他把他哥哥打伤后,我感到人身安全没有保证,所以我和我90岁的老母,不某不某开我的家,借住到别人的家中,至今我无家可归。

关于我们与黄某乙的案子,我们也知道被告确实面临着一些困难,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之上,我们会给予被告道义上的帮助和支持。

面对原告长达三页的亲笔信,被告只是摇了摇头,嘴角露出一抹淡淡的笑,然后低头不某。被告的代理人用“不某在”否认了信中的事实。当法官让被告一方举证时,被告代理人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而休庭时她却向记者们展示了黄某乙上学时的学生证、毕业证书、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均为“昶某峰”。

收养手续哪去了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先问原告,被告是何时被收养的

原告代理人:是在被告出生三四个月时。

审判长:被告被收养时是否做过登记

原告代理人:因为时间比较紧,当时确实没有到行政机关去登记,当时的法律制度也不某全,也没有具体的手续。

审判长:被告的户籍档案在哪里

原告代理人:这是一个特殊情况,被告被收养之后,户籍确实在原告处保留着,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将来要面临入学问题。原告的户口在西城区,对被告入学有利,所以户口一直没有迁走。

原告代理人的回答再次遭到被告代理人的反驳,对于抱养的时间她没有异议,但对于“法律不某全所以才没有登记”的说法,她认为这是一个不某立的借口。“我也是被收养的,为什么我的手续很齐全我有户口,且当时在派出所做了登记。”她说。她还提出,当年原告因在甘肃工作,两个儿子都是由哥哥黄某一手带大的,大儿子上小学时才回到原告身边,小儿子是因为不某意走才留下的。

七年前,被告的舅妈去世,而如今舅舅黄某也瘫痪在床,被告自己2000年得病(脑瘤)以来,已经做了三次手术,手术费都由表姐承担。如今被告面临着第四次手术,她希望听一下原告的意见。

此案调解未成,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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