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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出国打工打下欠条成被告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通州市X镇个体瓦工张启进花费5万元通过某劳务输出中介赴某国务工,没曾想,钱挣得不多,却遭遇了一场无谓的诉讼:没有出国劳务中介资质的中介公司,拿着他出具的一张两万元出国费用的欠条,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连本带利还债……

为出国打下欠条

2001年9月12日,江苏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与通州市X镇个体瓦工张启进签订了一份个人劳务合同,合同规定:由该公司安排张启进去某国工作,期限两年左右,每月工资不低于750美元(不含税),双方还对各自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中,双方未对张启进应交给该公司的费用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前该公司曾先后向张启进收取了出国定金、出国费、服务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

2002年10月12日张启进出国离境前,该公司要求其给付出国费用两万元,张启进即出具了一份欠条给该公司,欠条写明:“今欠某国际公司出国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出国后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2003年4月23日,张启进的妻子交给该公司人民币1000元,至此张启进实际已交给该公司人民币5.1万元外加两万元欠条一张。张启进出国后,其妻满怀憧憬,等待他挣钱回家。然而,他们夫妻俩万万没有料到,等待他们的却是一场恶梦般的诉讼。

成被告法庭论理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将张启进告上了法庭,称张启进到达某国工地10天后就擅离工地打“黑工”,该公司因收不到张启进的欠款,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公司是否具有出国劳务中介的资质,其与张启进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和张启进写下的欠条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审理中,该公司称他们是接受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该公司有资格从事出国劳务中介经营活动。然而,该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与张启进签订的赴某国工作的个人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其责任在该公司;张启进出具给该公司的两万元出国费用欠条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不能据此向张启进收取欠款1.9万元和利息540元。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张启进给付欠款人民币1.9万元及偿付利息540元的诉讼请求。

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因缺乏对诉讼程序的准确认识,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后又未能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致使一审法院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认定该公司不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但事实上,该公司完全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格,能提供部分证据的原件。即使该公司没有劳务输出的权利,但该公司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进行劳务输出,且该公司已为张启进办理了出国手续,张启进已出国,其所欠费用为该公司代交的有关费用,故张启进应返还欠款。

张启进辩称:该公司称其有从事劳务输出的资格,但其仅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提交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而且该公司所收费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二审中,该公司仅提交了加盖有天津国际公司工程分公司印章确认的委托书复印件及其向天津国际公司出具的函,以证明该公司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办理有关建筑工人赴某国事宜,但仍未能提供其与天津国际公司的合同、资质证书、收取有关费用的依据,以及其与天津国际公司清结有关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经二审法院明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为劳务外派合同,该合同既不同于劳务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我国对从事涉外劳务外派中介有着严格的规定,适用的是特殊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企业要从事劳务外派中介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等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没有上述证明,其不具有从事外派劳务人员的经营资格。该公司又称其系受天津国际公司的委托,但除提供一份极简单的委托书外,并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该公司称已将张启进应交纳的费用预付给了天津国际公司,构成债权转让,对此,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所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声称具有劳务输出中介资质的南通开发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而终审败诉。然而,已经付出5万元的张启进虽然不用再还“欠条”上的“债务”,但个中滋味恐怕值得他回味,教训亦值得广大外出淘金者们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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