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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看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均系吴江市X村村民,2002年11月4日晚,周某在下夜班徒步回家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唐某相遇,两人均受了伤。在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既无灯光、又未鸣喇叭的情况下,突然从其身后冲来,将原告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右踝部骨折,要求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唐某答辩称,周某所述均系虚假陈述,事实上是因为两人熟悉,当晚相遇时周某提出要搭车,因途中路颠,两人都摔倒了,自已也在事故中受了伤,当时是出于好心,顺路带周某,自已也是受害者,所以原告的费用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对事故事经过的陈述不相一致,且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各自的事实主张,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系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牌照,并且事故当晚确实喝了酒,事发时车速较快。

分析:

对本案的处理,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应对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举证责任,其对被告的伤害行为未能举证证明,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中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被告的行为是种高度危险作业,被告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的处理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理论,现简要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高度危险危险作业的构成

首先,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活动。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只有这种作业对这种安全状态构成严重威胁,才能称得上高度危险作业。脱离了周围环境,也就无所谓高度危险作业了。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只有在运营活动过程中,并产生高度危险性,并因此造成损害,才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机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有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其次,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故意即指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的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二、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并不都是无过错责任,而应作具体分析。这些学者认为,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笔者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不是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如果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受害人就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不利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因高度危险作业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作业人免责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故意,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是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的。

三、对本案的处理

综上,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前文的第二种观点,即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是:第一,这种作业是否已对周围环境产生威胁所产生的威胁是否是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第二,行为人从事这种作业是否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安全程序行为人是否实际上未履行此义务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如果上述情况成立,侵权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结合本案分析,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摩托车的行驶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所驾驶的摩托车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驾驶员也必须经过车辆管理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同时也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而被告未履行这些安全程序,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被告于当晚酒后夜间行车,在路面并不宽畅的情况下,以较快的车速行驶。被告夜间酒后高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其驾驶技能及所驾车辆的安全性能未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此种行为已对周围不特定的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高度危险,已构成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而原告所受的伤害与被告此种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有因果关系。在诉讼中,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后果存在故意。

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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