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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1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X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在本案中,原告实际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所以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1、原告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告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因被告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原告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

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的诉因不同,必然导致纠纷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原告就很难承担起证明被告对仓库的失火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那样原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就不会是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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