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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领奖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郑州市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该商场规定:凡在本商场购物30元可获得奖券一张,5月15日有奖销售结束之日,本商场将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摇奖,分别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1000元,获奖号码奖在本市某报上登出。

4月1日,市民张某到该商场购物,得到两张奖券。5月15日商场如期开奖,并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公布于商场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5月30日兑奖,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此后商场分别于5月16日,5月24日在报纸上登出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规定领奖时限。5月29日,张某从报上得知自己获得的两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一等奖,遂于5月31日去商场领奖,但商场说已经过期,张某已无权领取奖金,不予兑奖。张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析:

法律上,张某与商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以明文的方式对此规定,这种合同叫“射幸合同”,它与“悬赏广告”有实质的相似之处,并且二者都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张某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合同的订立需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射幸合同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的受要约人上,一般的合同中,要约人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而射幸合同的受要约人则是不特定人,对一部分人的感觉是似乎这样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允许。但民法是私法,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只要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并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据此,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合同成立与否就不言自明了。

本案中,商场刊登有奖销售广告,向顾客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而顾客购物获得奖券是承诺。因此,自顾客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样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幸运,你是否被“丘比特”射中要看你的运气了。

那么,抽奖之后,权利义务就开始特定化,中奖者即有权请求商场支付奖金,任何无故拖延或者拒付的行为都是违约的。

商场声明逾期领奖视为自动放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场在有奖销售宣传时,并未作出此类规定,并且在摇奖后,商场在报上刊登号码时也未提出领奖期限,张某对此规定不可能知道。商场应在要约时将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尤其是对权利处分行为。商场在要约之后又发出单方声明,并不能对原先要约的受要约人张某产行约束力。因此,对商场的“逾期无效”的规定不视为张某接受。最终,法院根据上述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商场支付张某奖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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