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而居应否对围墙倒塌承担责任
某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该市X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经委)为南北相邻单位,地税局居南,农委居北,两单位之间以一砖砌成的围墙相隔。该围墙系市地税局于1996年底独自出资所建,当时农经委还未搬迁至此地。后农经委搬迁至此形成相邻而居的现状。2001年4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该墙突然倒塌,将农经委食堂的炊事员冯某右腿砸伤。冯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3天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冯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且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冯某出院后与地税局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地税局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在诉讼中,市地税局申请追加农经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农经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最后判决时,出现了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地税局和农经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地税局与农经委是相邻而居,倒塌围墙已实际充当两单位的界墙。观其现状属于两单位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地税局和农经委应对该围墙负有共同的管理义务。现该围墙倒塌致人损害,说明本案二被告均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他们均应对原告冯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地税局承担赔偿责任,而农经委则不庆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首先,地税局是倒塌围墙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地税局作为该围墙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围墙损害赔偿责任。农经委既不是该倒塌围墙的所有人,也不是该围墙的管理人。所以,农经委依法不应承担围墙倒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农经委即使作为该围墙的共同使用人或受益人,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法无明文规定者均不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建筑物的使用人与管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使用人并不必然负有共同的管理义务。对于建筑物的法定管理义务,除了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外,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否负有管理义务,必须有双方的约定或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随意推定建筑物的使用人当然负有法定管理义务。虽然地税局和农经委是相邻而居,该围墙已实际充当了双方的界墙,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农经委对该围墙负有法定管理义务。不能仅以相邻而居的现状,就推定农经委对围墙负有管理义务。所以,农经委不应对该围墙倒塌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 邮政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个回答0
- B公司起诉A某依法应否承担责任,依据何种归责原则? 3个回答10
- 请问围墙倒塌是谁的责任 1个回答0
- 雇员另雇第三人为雇主工作,第三人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2个回答0
- 正在建的建筑倒塌该谁承担责任 2个回答0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