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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政府的“钱包”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预算法中又对这一职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县以上乃至设立预算的乡、镇人代会不但有权审查及批准本级政府总预算及执行情况,而且有权改变及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直至监督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但在现实中,这一制度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近年来,人大代表对财政部门提交的编制粗略、项目不细、透明度低的预算草案极不满意,强烈要求改变“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现状。过去的“类、款、项、目”4级预算草案科目中,至多列到“款”级科目,没有具体的“项”和“目”。面对庞大的分类数字,谁也看不出每一笔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可靠,看不出建设项目的多少,审查支出能否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无从谈起。预算案基本上是一个大框框,而批准后执行过程中又经常调整,因此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审批预算都是“认真走过场,被动搞形式”。众多资金黑洞乃至贪污、浪费现象的源头均在于此。

  武汉预算审查查出“问题资金”5亿2000年9月27日,湖北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指出:在199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审计发现的“问题资金”总额达5亿多元。审计报告称,市审计局重点审计和抽查了41个预算执行单位,查出违纪违规及有问题资金总额5亿多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12起、涉案人员13人,目前均已被移交司法、纪检机关处理。

  审计查出,该市有关单位挤占挪用城市教育附加费3378万元,其中有1422万元被挪用建了办公、住宅楼。该市工商、税务系统的有关单位在199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问题资金”高达1.1亿元。地税局及江岸、武昌等7个分局的税收单位违反税收法规的金额达8246万余元。市环保局及6个环保分局挪用排污治理资金655万元,用于购买10年期铁路债券,投资办公司等。市环保局污染源治理中心没按规定将环保治理资金存贷款利息422万元转入污染源治理资金,而用于该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办公楼、职工宿舍和购买小汽车等支出。

  抽查审计表明,全市受抽查的95个预算单位账外账和小金库共查出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金额总计2226万余元。

  武汉市审计局透露,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目前基本上都已得到纠正,有关责任人已受处理,其中一些主要负责人已被开除公职。

  广东财政预算告别走过场

  在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广东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高法、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劳动社会保障厅7个试点单位向代表们提交了一份“变脸”的财政预算草案,标志着一年一度例行的人大会议审批政府财政预算终于告别了走过场。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黄平指出:1994年预算法出台后,在具体执行中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规定不明确,一是政府向人大提交什么程度的预算不明确。由于没有深度要求,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主要是预算报告,所附的草案只是大类数字。二是对预算调整的规定不明确,由于只要求在总支出大于总收入时才有预算调整,并报告人大,造成只要做到总支出不大于总收入,即使支出超出预算很多也不用调整,这样的结果导致实际执行中根本就没有调整,人大也无法监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人大会议同时提交审议了历经5年准备的地方立法成果《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力图使这一改革在今后扩大到所有单位。《条例》将改变以往这样一种状况: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只是大“类”的数字,而人大审批政府预算时,也只掌握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体现其具体运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而人大却要承担批准预算的全部决策风险。为此,《条例》规定,本级预算要列到款级,重要的要列到项级,逐步做到全部列到项级。上述7个试点单位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遵循了《条例》精神,试编了详尽到“项”,个别支出详尽到最基层“目”的部门预算,既保证了预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努力使非专业人士能看懂,即使不能全部看懂,也能知道具体每一笔开支的方向。目前预算编制还不够直观,达不到让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的要求,如何能做到既细化和全面又利于理解,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预算细化的方向是肯定的。

  黄平说,政府和人大一直持这样一种态度,以中国国情预算宜粗不宜细。这是一种看法上的问题。要细化预算,到“款”甚至到“项”的资金都拿出来让别人知道,人大代表是有这个要求的,但政府总想给自己多留些机动钱,特别是那些对这笔钱有支配权的人,他们的心理壁垒不是一下子可以打破的。我认为,该条例最终能上到常委会并获得通过,一方面这是顺应财政科学民主决策进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反腐败的要求。

  有了广东的先例,我们相信,在全国范围内乃至在全国人大,将宪法赋予人民代表的审批预算职权真正落到实处的日子为时不远。

  财政监督必须到位(法眼观察)

  冉亚清

  据报载,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虽逐年增加,但财政投入的到位率与统计上的数字却有差距。这凸现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财政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切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

  公共财政要求财政工作必须解决“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过去,因为缺乏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只重拨款,监督也往往是“对事不对人”,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变得无序。这一方面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腐败行为。

  正是因为财政监督对财政投入教育事业的资金监督的“缺位”,使得许多地方教育投入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加剧了学校办学经费的紧张,给了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以学校教育经费紧张为借口,巧立名目,打学生的主意,收费过多过滥,不仅使学生家长怨声载道,还给政府财政造成极坏的影响,并给人们一个错觉:似乎是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甚至递减而使学生家长负担加重的。

  其实,在“九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一直在逐年增加。仅中央财政每年对教育的投入就增加1个百分点。2000年中央财政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就达361.9亿元,比1999年增长16.2%。

  财政监督的缺位已引起了财政部的高度重视。为了强化组织机构的职能,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已更名为监督检查局,在指导方针上,提出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为管理服务,既抓收入也抓支出。各地财政也大力加强了财政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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