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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以当下个体生命为切——一个学人的孙志刚案备忘

发布日期:2004-09-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此种关切,原本并非像现在这般如此沉重地压在心头,随着案件态势的发展,却与日俱增……

  从悲愤麻木到建议

  对孙志刚案的注意,是在一腔复杂的情绪中产生的。回首反顾,似乎难以把纠结在一起的情感之丛分辨清楚。只是,至少有愤怒、悲凉与麻木。愤怒者,为一个鲜活的生命无端端地被滥用权杖的执法者残酷剥夺;悲凉者,为平日里真切向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理想受到如此肆无忌惮的蹂躏、践踏;麻木者,为早已频频见诸媒体的类似孙志刚的那些血淋淋事件。麻木,本不应有;但当时既已生成,现在亦不必讳言。

  是挚友萧瀚,把我从这种可耻的麻木中拖将出来。萧瀚是一位对任何的非正义极具敏感、眼光与笔锋同样犀利的学人。孙志刚案一经披露,他以常人无法在其瘦弱身躯上想像得出的坚定毅力,直面事件中的罪恶、黑暗与血腥,夜以继日地提笔写作,几乎每天都为此案奉献一篇见地深刻之评论。在5月14日许志永、腾彪、俞江三位博士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之后,也是在孙志刚案联合调查组公开初步调查结论,相关犯罪嫌疑人纷纷受到羁押之后,萧瀚通过电话表示他更加关切此案是否可以得到公正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设想。起初对这一设想的可能效果狐疑不决的我,最终被说服了。

  5月19日夜,北京西苑饭店大厅茶座,萧瀚、何海波及其夫人叶逗逗和我,聚集一处商讨建议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一番议论后,尽管对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并不抱乐观期待,但是,案件初步调查结论的诸多疑点、真正责任的可能被遮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替人受过,促使我们决意通过建议的方式,表达对个案能否获得公正处理的关切。一个基本共识:行动的意义大于结果。

  牵挂:为公正对待个体生命的紧迫性

  在起草、拟订建议书的过程中,几经交流,贺卫方、盛洪、萧瀚、何海波与我,对建议书的另一面内容也大致形成合意。

  三位博士的建议,对于提升违宪审查在国人心目中的位置,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未来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甚或废除,与其建立一样,当在充分、细致的调查基础上,经过审慎的、理性的、乃至激烈的论辩之后进行。收容遣送制度由来已久,可制度设计者原先的设想、制度现实运作中已经出现的异化、其在现下承载的可能正当和不正当的功能、零星报道早已披露但未完全揭开盖子的暗藏罪恶,都从未有详细的报告和论证。在此情形下,议论此项制度的违宪违法性、提议废除、甚而在结果上可能一举消除所有的收容遣送站,似乎过于急切而有失必要的谨慎,在决策者那里,似乎也不易获得肯认。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进行公正、独立、权威的调查,以便为制度改革、为可能的人性化替代制度之设计确立基石。

  正是虑及制度改革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正在接受调查和羁押的当事人的命运,更加凸显应予深切关怀的意义。尤其,恶性事件曝光到初步调查结论公开,仅仅不及二十天,如此迅速的处理,勾出我们心底的隐忧:为平息群情的激愤,会不会出现更大的冤情?

  建议书上交以后,参加了多个对孙志刚案及相关制度的研讨会。一次关于违宪审查程序的讨论,恰逢广州市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如坐针毡的我在会上激动地提出,收容遣送制度不可能在一、两天内改革,从1982年立宪以来一直在学界争论不休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可能在一、两天内建构起来,而被指控伤害孙志刚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审理,几天之内就会有对他们的命运至关重要的审判结果!可从已有的报道看,至少有些当事人似乎存在被胁迫加入行凶行列的情形,我们为何不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他们身上?!

  会上的激动渐趋冷静,我也为对与会人员的可能冒犯而略有歉意。毕竟,收容遣送的存废问题、违宪审查的建构问题,关乎未来成千上万人生存的制度环境,关乎未来是否能够避免像孙志刚那样的类似事件的发生。在这些问题上的努力,是同样重要的。然而,想到那些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牵挂仍然萦绕不去,而且,愈益强烈。思绪偶尔会散发至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或许它对欧洲大陆封建制度的冲击是巨大的,或许它为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加上了助推器,可是,当时有多少个体生命在一片群情聒噪中,失去了基本的存在。一个具体的人,出于坚定的信念,为制度的改造自愿奉献自我乃至生命,其精神与情操无疑是高贵的。但是,制度演进的伟大意义,无论如何,不能以强制牺牲弱小生命的伟大存在为代价,尤其在有能力避免此类牺牲的条件下。

  宽宥,或应施于制度的受害者身上

  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迅速地作出了。我的母亲来电:你们的努力成功了,十几位罪犯得到应有的制裁。面对并没有从开始就关注此案的母亲,我只能淡淡地说,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是啊,像我母亲一样从法院判决中得出如此结论的,恐怕不在少数。在乍闻孙志刚案时的悲凉之意,不免又袭上心间。

  如果说在此之前,对个别当事人的关切,可能只是在猜疑之中的一种虽然强烈但又朦胧的感觉,那么,判决的出台,让内心充溢着更加明晰、更加强烈的忧虑。当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个曾经受过收容遣送的人,义愤填膺地讲述自己一进去就被打的凄惨经历,当一系列的新闻报道揭发各地收容遣送中屡屡出现的血腥殴打,当媒体披露孙志刚案的一些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曾经也遭受毒打,那一长串被判刑的罪犯名单,那一项项加于他们身上的刑罚,恍如一根根冰冷的针刺向胸口,隐隐作痛。

  他们,年龄多半在20与30之间,最小者甚至只有17岁。他们之中,有的(张明君,年仅24岁,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法庭上明确讲述,自己在孙志刚之前几个小时被收容进去,已经挨过三次殴打,而在打孙志刚之前又受到“你不打就整死你”的威胁。他们之中,有的(胡金艳,女,救治站护工,年仅20岁,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曾经两次试图制止对孙志刚的殴打。然而,如果判决最终生效,他们都将承受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狱之苦。几年、十几年以后,他们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呢?那些偶然地被收容进去、自己身受殴打、又被强迫地打人的农民,因为这样一次事件而被判关进监狱,他们以后的生命历程会是怎样的?他们对共和国的法律会怎样想?……在这样的追问拷打之下,我十分茫然。

  我无意为所有的被告辩护,也无意否认那些被迫打人的罪犯的罪行。胁从犯罪,也是犯罪,自当承负相应的责任。可是,任何罪行假如剥离其发生的具体情境,只会像此案判决结论所显示的那样,顶着一项统一的、抽象的罪名标签。个中可能引起的人性关怀就无从产生,个中可能引起的对犯罪原因的反思与谴责,就会有意无意地被疏忽、忘却。

  已经无法否认,再也不可能掩盖,收容遣送制度中的罪恶,至少是殴打一项,在某些地方已是习惯性地、常规性地存在,尽管制度设计者并不情愿如此,甚至三令五申严禁之。在那些地方,在这个制度的名义之下,不打人似乎成了反常的现象。打人者,有名为护工实为打手的,也有被收容、被毒打、又被驯服或者强逼成为打手的。当我们的司法立意追究打人者的责任时,至少应当做到两件事。

  第一,通过真正公开的审理,揭露与案件有关的制度性罪恶,揭露异化的制度如何纵容乃至强制释放人性中的邪恶,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动制度的未来变革。尽管制度性的罪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揭示之,但一个负责的司法体系、一个公开的审理过程、一个不避讳制度丑陋的权力部门,应当把对制度性罪恶的思考与对当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连在一起。

  第二,结合罪行发生的具体情境,调查每个被告不同的主观恶性,从而惩罚甚或加重惩罚当罚者,减轻对制度受害者的惩罚。制度性罪恶的存在,绝对不是具体犯罪的理由,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有选择余地不去从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个大帽子,让每个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战以后,盟国组成的国际法庭在德国的纽伦堡对纳粹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确立的纽伦堡原则是:“奉命行事的个人不能免责。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惩罚;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才应该被传唤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在起诉战争罪犯的过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职位较低的官员,是不会因为其执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战争罪的。”借鉴这一折射人性关怀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对像乔艳清那样有选择自由而故意行凶的人,施以重罚;也可以对像张明君那样被强迫犯罪的人,减轻惩罚。当然,在技术上,我们没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术语,但刑法上关于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为判决提供法律支撑的。

  摆脱仇恨、报复的情结,摆脱以重刑掩蔽制度丑陋的遮羞心态,在道德伦理上谴责异化的具体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惩罚主观恶性深重的人、适当地宽宥被迫犯罪的人,让我们拥有博大、宽仁的胸襟,让我们直接或间接缔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环境在整体上放射人文关怀的光芒。我所向往的,不会是一个善良、美好的梦吧?

  结语

  谨以此文,吁请对正在等待判决生效的、有可能提起上诉而进入二审程序的部分罪犯,给予深切的生命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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