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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印发)。第二章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办理条件: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该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办事流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应提交的材料为:1、可行性报告;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3、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5、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培训证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批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为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规定的期限内)。(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事收费:

  许可数量: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的规定,开展丈夫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每设区市不得超过两家。如同时有两家以上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排列顺序,批准条件较好两家机构;先后有两家以上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机构申请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事地点:1、设区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2、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受理申请

  联系方式:0791-626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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