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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的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1、宅基地证载权利人死亡,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各继承人对继承权没有争议,属于法定继承情形。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中存在两种特殊形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文书的继承问题及处理方案。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继承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遗赠文书,则以公证文书中确定的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可根据公证遗嘱或遗赠确定的继承认定为被拆迁人,并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以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或遗赠文书的处理方案。
全部法定继承人均认可的遗嘱或遗赠文书效力。在此情形下,不存在争议情形,因此可与遗嘱或遗赠文书确定的继承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其享有相应份额,并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自行对遗嘱或遗赠文书内容进行确认。
部分法定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或遗赠文书效力。现实中,部分法定继承人对于遗嘱或遗赠文书的效力持有异议的情形十分常见,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若法定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与各方一致确定的继承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法定继承人之间矛盾激化,应尽量促成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分配协议书,出具承诺书,推举某一人或几人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若法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遗嘱或遗赠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实际居于院落内,则可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反之,则可与实际占房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全部法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遗嘱或遗赠文书中确定的继承人实际居住在拆迁院落内,则要求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遗嘱或遗赠文书的内容负责,如出现纠纷有其承担责任。由此,确定其为被拆迁人,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拆迁补偿款提存,待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自行解决完毕或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再予处理。
遗嘱或遗赠确立的被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实际居住在宅基地院落内,与其他继承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只能寻求以实际占房人为签约对象的操作方案,或者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进行协商,推举一位作为签约代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由拆迁人进行提存,待家庭矛盾解决或以诉讼形式确定继承人后,再将补偿款如数发放。
3、生效裁判已确认被继承人问题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实践中,如遇遗产分配已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则以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人作为被继承人,将其认定为被拆迁人,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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