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职工索工伤待遇 单位不能以更名拒付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索工伤待遇 单位不能以更名拒付
【案情】2010年10月22日下午6时30分许,杨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花去医疗费16291.91元。2011年2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吉安市某建筑公司。2011年3月16日,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杨某为工伤,伤残程度为8级。杨某依据认定结论和鉴定结论向吉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吉安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后,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安某建筑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吉安市某建筑公司,其民事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吉安市某建筑公司支付杨某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86686.47元。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这条规定,虽然杨某所在的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文字整理/记者方维芳)
来源:新法制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