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追赃就提民事诉讼 返还不当得利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李顺军、王志敏诉称,2012年2月至4月份,被告贾静利用封建迷信,假装“师婆”名义先后四次骗取原告现金达663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和家庭个体运输经营。原告发现上当受骗后及时报警,被告贾静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被骗钱财663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原告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原告作为该诈骗案的受害人,在被告贾静被判处刑罚后,未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获得被骗钱款。根据法律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且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原告应当首先通过追赃途径获取被骗钱财,其损失仍不足以被弥补的,再对侵权相对方提起诉讼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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