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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㈡《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㈣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办事流程 ㈠计划编制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和用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对涉及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产品、重要的生产资料、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和热点产品,确定抽查产品目录;⒉按抽查计划,办理部门选定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⒊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抽查方案和检验细则,报办理部门审定;⒋由办理部门确定监督抽查产品品种以及随机选定被抽查企业名单,即行文下达抽查计划。㈡抽样与检验⒈质检机构接到办理部门抽查计划批准书后,即到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必须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省局开具的《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介绍信》、抽查计划批准书。样品由被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损送达质检机构指定的地点。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将样品退还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⒉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⒊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检验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寄送被检企业,流通领域抽样的,还应寄送相关生产企业。⒋质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包括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结果汇总表、工作总结及抽查费用决算申报表。㈢监督抽查结果⒈办理部门对监督抽查汇总材料审核后,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⒉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经销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商品销售,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生产企业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抽查涉及的外省市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由办理部门发出"江西省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结果移送处理单"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⒊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或受检企业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反馈委托部门)。㈣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⒈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分析抽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⒉办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抽查结果并行文通报;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三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⒋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查申请报告(一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办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复查检验委托书;⒌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复查检验委托书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办理部门;⒍办理部门对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⒎对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查申请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⒏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办理部门。办理职责:依法实施对本省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6室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180686

监督电话 (0791)8180827 8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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