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认真读书严守法,积极践行中国梦

发布日期:2013-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作为当代青少年学生,怎样才能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首先,必须认真读书学习,掌握应有本领。同时,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特别是严守法律法规。这里,我们将结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下称《教育读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些重点讲解。
【关键词】认真读书;守法;中国梦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作为当代青少年学生,怎样才能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首先,必须认真读书学习,掌握应有本领。同时,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特别是严守法律法规。这里,我们将结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下称《教育读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些重点讲解。

先说说两个基本概念性的问题。

一是青少年犯罪指的是什么?

一般是指年满14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触犯了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如《教育读本》所举案例—— 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陆,因为与同年级同学小耿发生口角,竟然拔刀砍翻小耿,之后离校潜逃。而小耿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这起令人震惊的校园血案发生在云南昭通市昭阳区苏家院中学。案发仅两天,犯罪嫌疑人小陆被抓获。经过协商,当地有关部门已同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10.3万元的经济补偿。

两个中学生之间会有什么深仇大恨呢?据死者家属说,小陆与小耿之间主要是为了50元的事情,引发了这起血案。当晚下晚自习后,小陆将小耿约到学校操场上,向小耿索要50元的“保护费”,但遭到小耿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小陆拔出随身所带的刀具砍向小耿。虽然医生进行了近6个小时抢救,但小耿伤势过重,还是离开了人世。

小陆的如此行为就是犯罪。

二是哪些人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如,14岁的少年学生祈某因厌恶母亲唠叨而将母亲活活打死,祈某的这种行为就是犯罪,因此祁某应负刑事责任。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全国25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14至16周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推算,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可见问题是多么严重,可见学法、知法和守法是何等重要!

一、青少年学生不应该有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旷课、夜不归宿。

如有的学生不愿上课就随意逃课,甚至晚上住在别人家。有的住读生在校外租私房,男女同床。北京某知名大学出现一名女学生从12层楼顶跳下摔死之事。其原因就是她跟男同学在外租房而导致怀孕,后来男方抛弃了她。

《教育读本》中有两个案例,一是某校八年级2班学生肖某不思上进,旷课、夜不归宿,与社会上所谓的“哥们”在一起吸烟、酗酒、进营业性网吧,肖某多次受到该校领导、老师的批评教育。

二是郭某初中辍学后,因无钱上网,就经常在学生上学的路上多次向学生强行索要钱物,并多次拦截殴打学生,还多次进入学生宿舍偷窃学生财物,后被老师发现并抓住扭送到派出所,郭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携带管制刀具。

如前面列举《教育读本》中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陆,就是因为携带了管制刀具,而在与同学小耿发生口角,恼羞成怒时竟然拔刀砍死小耿。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今年7月23日12时24分,因为赊账买冰毒受气,江西上饶市鄱阳县一名瘾君子召集16名街头小“混混”,光天化日之下在街头砍死了一名年轻男子。让人震惊的是,多名疑犯为鄱阳县在校中学生。 鄱阳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在侦查中,民警确认了被害男子曹某的身份,同时在走访中还获悉,曹某及其3个朋友均不认识行凶者。据3名伤者反映,曹某平时并没有与谁结怨,案发当日也没有与人发生过争执,唯一异常的,就是在案发前一小时,曹某曾接到一个张某腾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话的语气不太好,像是两人之间有什么不愉快的事。

《教育读本》中有一案例,汨罗市财贸职业中专一名高一女生伏群被5名同学殴打两次,并被拍裸照,威胁“传到网上”。第一次被打是在8月29日晚上。伏群上完晚自习后,回到所住的401宿舍洗衣服,当时已是晚上10点多,灯已经熄灭了,来了8个女同学强行把伏群拖到她们寝室(404房),把门关上,对伏群拳打脚踢,还打了许多耳光。她们抓着伏群的头发往墙上撞,头上撞了很大一个包,几乎不省人事,后来被生活周老师发现,伏群才得以回到寝室。回到寝室后,殴打伏群的几名女生又跟过来,在伏群的床边对她说:“今晚的事最好别说出去,否则没有好日子过。”这几名女生离开时,恰好遇见生活老师,面对生活老师的质问,这几名女生回答她们是来找水桶的。第二次发生在9月4日,伏群被叫到404房间后,对方继续对伏群拳打脚踢。这一次,伏群被打了20多个耳光。伏群这次被打得晕过去,对方用泼冷水的方法把伏群叫醒,伏群醒来时发现身体已经湿透了,浑身发冷。 伏群醒来后,对方强行把伏群的上衣脱去,拿手机对着伏群拍了几张照片,一边拍一边对伏群说:“你要是告诉老师告诉家长,我们就把这些照片传到网上去。”对方还要求伏群把裤子脱掉,但伏群拒绝了,伏群说:“就是死我也不会脱。”此时,恰好生活老师发现,才制止住。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哪怕抢小额钱财同样应负法律责任。如被告人吴某在庐山区医院旁巷子的拐弯处先后三次拦住庐山区中学学生田某、陶某、张某和虞某,并以暴力相威胁,抢得田某4元、陶某3元、张某2元、虞某0.5元,共计9.5元。同日中午,被告人吴某和曹某又在同一地点对8名学生进行抢劫,前后共抢得现金35元。结果吴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曹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有的学生由于手头紧,缺钱花,就小偷小摸,这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使偷很少很少的东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也不能搞坏了习惯。人们常说,小时偷针,大了偷金。还有个别学生,因受了老师或班干批评,心怀不满,将学校公共财产,如门、窗、桌椅或玻璃等进行打砸。出现如此情行,小则予赔偿,大则追究刑事责任。

如,3名在福建屏南城关就读的在校中小学生,年龄最大的仅15岁,小的13岁。结成偷盗团伙,盗窃商店财物14起,涉案价值达一万余元。今年1月以来,屏南县公安机关连续接到多家商店负责人报警,称商店财物频频被盗。接警后,刑侦大队高度重视,经多方走访侦查,确定这些案件均系3到4人的未成年盗窃团伙所为,并成功锁定3名城关地区的在校中小学生。3月22日上午,民警到城区某中学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旺进行走访动员教育,并通知其家长与其一起到刑侦大队作笔录。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徐某旺供述了自己自今年1月以来,先后伙同宋某平、宋某泽等人,经过事先踩点并布置望风,趁商店无人照看或店主不注意时进行盗窃,在城关食杂店、粮油店等商店盗窃偷烟、牛奶、现金等方便携带的财物达14起,涉案价值一万余元。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如,广州三水实验中学高二年级学生26人,涉嫌参赌美国NBA篮球职业联赛外围赌博,被广州日报披露后引发外界关注。涉赌资金3.4万元,部分学生遭到停课处分。

现在社会上打牌赌博成风。有的家庭大人赌博一旦人手不够就拉小孩凑。有一个家庭,小孩读三年级,麻将打得很好。他不看牌,用手一摸就知道这张牌是什么。还有一个睡在摇蓝里的呀呀学语的婴幼儿,看到大人打麻将,口里也念念有词“发财,发财”。连“发财”的话都讲不清,但他能认识麻将中“发”这张牌。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

如《教育读本》中的案例——15岁的小强(化名)是河南西华县黄泛区某村人。由于学习成绩不好,他辍学在家帮父母务农。几个月前,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强在父母卧室内发现一本黄书,好奇地翻看起来......慢慢地,小强迷上了看黄书。今年3月13日下午,小强去邻居家提水归来,看到6岁的女童囡囡(化名)领着3岁的弟弟在街上玩耍。小强顿生邪念,以给其买糖为由,将姐弟俩骗至家中。他把囡囡的弟弟关在门外,对囡囡实施了奸污。经查,导致小强犯罪的那本黄色书籍是其父母的。后来,小强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河南洛阳有一小学六年级学生段可可等三名同学到游戏厅打游戏,玩了两个多小时,超了2.5元钱,就逃走了。游戏厅老板全祥武通过其他同学将这三名小学生骗到游戏室,找他们要钱。由于三人拿不出2.5元钱,全祥武将他们用刀杀死,然后运到一偏僻小山沟用火焚尸。全祥武最后被判死刑,但段可可等三条小生命仅因此而遭恶运。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等。

九江某法院对九江学院一名学生在上网交友后发生的抢劫案进行审判,其原因就是由于上网观看,现实淫乱所致,导致三名青年被判刑。

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教育读本》中有一案例——一中学生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醉酒身亡,其父母哀痛之余将举办宴会以及同桌喝酒的同学告上法庭。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判决,由举办宴会的同学给付1.7万多元赔偿金。

事情经过是,今年1月30日,李某过19岁生日(现已不上学),邀请了孙某在内的近30名同学聚会。宴会上,李用白酒招待同学,孙喝醉了酒,在李家沙发上睡觉。下午2时左右,孙父到李家 ,见儿子醉倒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离开了李家。晚上6点钟左右,李将孙送到医院抢救,到医院时,医生宣布孙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饮酒过量会对身体及生命产生危害,却在自己生日宴会上用烈性酒招待同学。在孙喝醉后,没能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故对孙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饮酒的危害,其在儿子喝醉后到场,但并没有采取及时措施,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年龄提前,低龄严重。据调查,我国青少年有的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至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至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如,13岁的少年费小林。由于其父母年迈,自小就被父母娇纵的他,为了上网、吃喝玩乐,从6岁开始就经常偷拿家里的钱。小学六年级辍学后,更加无人管教。一天,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这则案例给费小林带来了“灵感”。为了搞钱,费小林用欺骗的手法将同村的小龙骗到树林,用旧拉链绞勒小龙颈部致其死亡,并就地挖坑埋尸,然后携带小龙的部分衣裤离开,准备伺机向小龙的父母实施敲诈。敲诈未成,案件告破。

2、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看,其作案手段往往凶恨残忍。有一名少年杀人犯,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完后还准备杀第二个。

3、团伙增多,集团趋势。据统计,团伙犯罪在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60%以上,且有逐年上升趋势。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其成员有的是同学,有的是邻居,有的是不良青少年。他们经常在一起消遣、玩乐,相互纠合,相互利用,逐步结成犯罪团伙。如一天晚上,天气十分闷热,小林觉得难以入睡,就出去凉快凉快。他独自来到街上游荡。突然小林被人拍了一下肩膀,回头一看,原来是同学小俊和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打过招呼后,小俊问:“晚上出来有什么事?”“出来凉快凉快。”小林答道。“那么干脆和我们一起去转转”,小俊说着便与那两个男青年拉着小林到附近热闹的地方去逛了。当逛到一家舞厅旁,小俊看到舞厅门口停着不少摩托车,就提议去偷一辆,换点钱花花。小林立即予以拒绝:“偷东西的事我不干,抓住要坐牢的。”小俊嘲笑道:“嗨,你还算男子汉,这么胆小,我们不要你去偷,只要你在这边帮我们看好路口,有人过来就咳嗽一声,出了问题不关你的事。”小林被说得不好意思,心想“反正我不偷,就帮他们一个忙吧”。于是小林点了点头。小俊就与那两个男青年往舞厅方向走去。小林只好一个人在路口四处张望,心里像十五只吊桶七上八下,咚咚乱跳。不一会儿,小俊等人推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过来,四人急忙离开现场。走了一阵,另一个男青年提议说:“一辆摩托不能将四个人一起带走,不如再偷一辆吧。”此时小林既有些害怕,又怕再次被他们笑话,就主动提出由他望风。

没过几天,东窗事发。当小林被公安机关传讯时,他还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因为自己只是“望风”,没有亲自去偷,而且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至多批评教育一下。但事情并未如小林所愿,案件被移送到法院,经审理认定,他们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团伙犯罪,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人被判得更重。小林这才知道自己“望风”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此时,他已悔之莫及。

4、诱因简单,甚至盲目。从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其犯罪的随机性和盲目性有所增大。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十分简单,常常没有明确的目的。他们或因琐事吵嘴,或因小事纠纷,或是单单看不惯别人的行为就实施加害行为,从而导致犯罪。某高校一男生,因多次接受同学吃请,也想请同学吃请却囊中羞涩,遂杀人抢劫。某技校一学生与同学因争坐一条凳子而大动干戈,10余人参与斗殴,酿成一死三重伤血案。北京市某网吧的老板与几个学生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学生为了报复老板,于深夜纵火烧毁房屋1000余平方米,烧死15人,烧伤7人。

5、科技犯罪,智能凸显。随着科技日益发展,利用高科技或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有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不良文化或散布谣言,有的利用电脑搞赌博,有的制造病毒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有的非法攻击和入侵国防尖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

1、害自己。前面《教育读本》中所讲初二学生小陆持刀砍死小耿等罪犯,把自己的美好前程都给断送了。

2、害家庭。九江市原某公安分局一名青年干警因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妻子因无奈被迫起诉离婚。离婚后,妻子带着女儿孤苦生活。由此可以看出害了家庭。

3、害他人。故意伤害犯韩征贤因暗恋朱某,后发现朱某对其并无好感,便产生报复心理。一天傍晚,韩征贤见朱某在其外祖父刘保堂家居住,便于次日凌晨5时许携带土枪,窜至刘保堂院内,将土枪枪管伸进堂屋东间窗户内,朝已惊醒坐在床上的朱某开了一枪,致使被害人朱某右侧肢体瘫痪,语言障碍,右眼球破碎摘除,左眼外伤,白内障失明,面部留有大面积疤痕,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并评定为一级伤残。韩征贤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害社会。所有违法犯罪都对社会有危害,这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

5、害国家。如“法轮功”分子的所作所为都是危害国家和人民。

四、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一)加强防范,遇事智斗。

一方面我们不要去招惹别人,特别是一些妙龄女郎。俗话说“蚊子不叮无缝的蛋”。你要是惹火烧身,那就得自食苦果。另一方面加强防范,遇事智斗。一旦有人想侵害你,你就得想方设法与之周旋,思想上尽可能保持镇静,切忌慌张。如有一不法分子窜入某女大学生宿舍的床底下,手持明晃晃的白刀。两名女大学生下课回到房间,一名女生拿起小镜子照脸,上照下照照到床底下有一人手拿着刀。当时这女生惊呆了。不一会儿,他镇静下来,打算独自跑出去,但又考虑自己出去了,另一同学很可能会出危险。于是这女生临机一动,想出一个主意,但又不敢讲,怕讲了出意外。该同学为了将另一不知情的女同学带出去,她突然大骂另一女同学,并故意将那女同学的开水瓶摔在地上,然后冲出房门。另一女同学顿时感到十分蹊跷,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无缘无故被骂,水瓶还被砸。于是跟着冲出去准备追打骂人的女同学。说时迟,那时快,当被骂女同学追出房门拐弯处,先出房门的女同学一下抱住追来的同学,并告知床底有人持刀之事。后在校方的配合下,将持刀者捉获,从而避免了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权利被侵,运用法律。

如告知老师、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庐山区新港镇有一个8岁小女孩,父亲去世,母亲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这女孩便随伯父生活。第二年小孩家田被征收,而钱被伯父挪作他用。后小孩在姑姑的帮助下起诉,经法院审判追回征收款归小孩。

再如,央视曾播出一农民剪纸老太太白秀娥,其剪纸送去参展,结果被有关部门修改出版邮票。白秀娥认为侵权,到北京法院起诉,一审判赔5800元。白秀鹅不服上诉,二审判赔24万元。

还如,古时有一农村寡妇想改嫁而遭反对,她便写一状纸:“公壮叔大,瓜田李下,嫁与不嫁?”官府判词——“嫁!”(改嫁)

古时今日农村妇女都能如此,那何谈我们今天读了书,有知识的学生呢?!应该说,我们权利一旦被侵害,更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随意乱来。

要强调的是,学校的正常管理,老师的批评教育,学生必须服从。只要我们每位同学听从老师,努力学习,掌握本领,遵纪守法,那我们的中国梦就一定能早日实现。

2013年8月18日




【作者简介】
张万保,单位为九江市关工委报告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