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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吴某工伤案办理纪实(二)确立劳动关系篇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吴某工伤案办理纪实(二)确立劳动关系篇
    2013年8月22日上午10点多,我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乘坐客车前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办理湖南吴某工伤案,下午5点多才到达分宜县。我到达后便在分宜县政府附近的广府双林大酒店住下了。
    由于下雨,再加上旅途劳累,就没有心情到外面逛逛,准备好了明天要递交到分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我打电话到宾馆订了一些饭菜,吃完送来的饭菜后,就倒在床上睡觉了。
    8月23日上午8点多,吴某和他的另一位亲属过来了我住的宾馆。我们见面聊了一会儿,就去打字复印店将确定好的材料打印了出来,然后直奔在分宜县政府大楼二楼223室办公的分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我将申请材料交到负责人手里后,她提出我确立劳动关系申请材料的被申请人有问题。她说,被申请人是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而不是江西众一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需要修改重新打印再送过来。我当场问道: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有诉讼主体资格吗?她回答说:有,我们上次也有个确立劳动关系的案子,被申请人就是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她当作我们大家的面,电话联系了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肖矿长,确认是否有过工商登记和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肖矿长说:我们工商登记过,有诉讼主体资格。我们听了分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的告知情况离开了分宜县政府大楼。
    我们从分宜县政府大楼出来后,我向吴某问道:你在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工作,一直没有告诉过我啊!你一直说是在江西众一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所以我准备的案件材料都是江西众一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没有准备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材料,而且我们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都是江西众一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我们回去后,都需要重新修改一下。如果你早说,我们上午就可以将事情办完。
 
    为了保险起见,我和吴某商量,我决定到分宜县工商局查询一下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工商登记情况。我们打车来到分宜县工商局的企业注册局要求查询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我被告知需要律师介绍信。我赶紧从公文包里取出律所盖的空白介绍信,用笔将相关内容填好后,递交给接待查询的工作人员。那位工作人员一看我要查询的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立马告诉我:我们没有该煤矿的工商登记资料,该煤矿是江西省工商局登记的,你们到省局去查询吧!我们这里没有查询的权限。听到这样的答复,只好离开了分宜县工商局。
     我们打车回到宾馆,在江西省工商局的网站上查询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工商登记资料。无奈,网站规定,一个IP每天只能20次没有查询成功。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我没有使用宾馆的网络查询企业注册信息,也许是别人查询了。我决定换到打字复印店查询,查询好后就地打印出来。在宾馆的斜对面有个广告公司,里面有打印机,我登录网站将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好,并打印出来。同时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目录做了相应修改并打印出来。
    忙完上面那些事情,就快到下班时间了。我们在附近找了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在宾馆休息一下,等到下午2点多。我们再次来到位于分宜县政府大楼二楼223室办公的分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上午那位女同志接待了我们,她看了我递交的材料,确认没有问题后,让我们回去等案件受理通知书,大概下周二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湖南吴某工伤案劳动关系确立阶段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了,接下来就是开庭审理和裁决了。
 
(作者: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
 
附: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现住湖南省***************,身份证号:43232*************************************。
手机:1375************      联系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邝宪平,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分宜县杨桥镇仙岭煤矿(普通合伙),注册号:360000310000726,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
负责人:邱**
手机:159***********        联系人:肖*****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至2013年8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煤矿带组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身体健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体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在井下连续工作了4年,由于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工作场所安置防尘装备,导致申请人长期吸入过量粉尘,从2013年开始,申请人就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劳动之后更严重。2013年5月29日,申请人前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为:结合工作史,考虑尘肺。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申报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此致
分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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