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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1年老规定受热捧:3年独生子女费换3月产假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3年独生子女费可换3个月产假

  一条老规定为何再度受追捧?弃奖金不心疼源自独生子女费30年未调整

  “有谁知道放弃3年独生子女费可以多休3个月产假的规定?”在各大网站的育儿论坛里,近日一条老规定再次引发新妈妈们的热议。因为我国的独生子女费已经30年未曾调整,至今还维持着每月10元钱的超低水平。相比之下,放弃三四百元的独生子女费换取3个月的超长假期,对那些正处于哺乳期的新妈妈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为此,不少新妈妈都翻出这个多年前的老文件,为自己争取这个难得的假期。

  在一家出版社工作的余女士4月份生了宝宝,按照产假的相关规定,8月份就该回到单位上班了,但宝宝还在哺乳期,家里又没有老人帮忙照顾,雇保姆又实在是不放心,余小姐非常为难。好友为她支了一招——放弃独生子女费,就能多休3个月产假了。听到这个消息,余女士露出不可思议的表情——国家有这个规定吗?怎么从来没听说过呢?好友告诉她,“好像是个很古老的文件了,但很少有人知道,我们公司有个同事两年前生孩子,不知道从哪翻出来那份文件,去跟人事处申请,人事处的人都说以前没听说那个规定。后来倒是给这个同事批了假,从那以后,很多女同事纷纷效仿,都把产假延到了七八个月。”余女士到网上查找相关消息,这才发现,好友的话果然不假,还真有个文件曾经有过这个规定。不光她关心这个问题,很多新妈妈们都在互相询问。

  记者查询得知,这个文件确实非常“古老”,是1991年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当时规定“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2003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被废止。新条例仍然保留了这个奖励政策,只是措辞上稍有调整: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就是俗称的独生子女费,北京市的发放标准是每月10元,父母各发5元,但这个标准还是30年前制定的。虽然只有区区5元钱,但跟当时的物价水平是相适应的,当时人们的工资也不过五六十元,这个奖励相当于一个职工月工资的十分之一,能够给家庭生活带来不小的改善。但计划生育制度已经实施了整整30年,30年来,物价早已翻了几番,职工的平均工资也由当年的四五十元提高到如今的四五千元,增长了近10倍,但独生子女费却仍原地踏步,保持在30年前的水平。如果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费,夫妻两人不过损失360元钱,可能还不够下馆子吃顿饭的。但如果换成3个月的产假,一则可以让新妈妈有更长的哺乳时间,将母乳喂养“进行到底”;二则妈妈有充足的时间自己照顾孩子。

  尽管延长产假可能只有基本工资,没有绩效奖金,但新妈妈们还是觉得毫不可惜,“育儿嫂的工资都四五千了,比我的绩效奖金还多呢,不雇保姆,自己看3个月的孩子,绝对只赚不赔。”余女士的话代表了绝大多数准备请假的新妈妈的态度。(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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