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章福阳律师
  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开完庭后半年甚至一整年没有判决下来,那么一个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到拿到判决书,到底会有多长时间,本文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对法院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特定情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时法院审理期限最长已经延长到六个月。
三、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种情形由最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是针对特别复杂、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影响审案期限的因素。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了解了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常识,有助于家属对法院、案件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猜疑,要相信法院是在公正的审理案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