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章福阳律师
一、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特定情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时法院审理期限最长已经延长到六个月。
三、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种情形由最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是针对特别复杂、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影响审案期限的因素。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了解了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常识,有助于家属对法院、案件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猜疑,要相信法院是在公正的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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