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主客观之区别
发布日期:2013-09-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两罪的重要还在于: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二、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储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纵观各类毒品案件,定性不同,量刑就有巨大的区别,所以律师办理毒品案件主要从定性、毒品的成分、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各方面综合分析进行辩护,陈力军律师近年办理了几起重大的贩毒案件,均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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