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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杜均品律师
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辑第92
本案中不存在特情引诱的理由:1、不存在犯意引诱问题,本案中是被告人自行找到特情,表明其本身就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2、本案不存在数量引诱问题。3、本案被告人的自行贩卖行为,已经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贩出的毒品部分已流向社会。
在有特殊情介入的毒品案件中须注意有无特情引诱。对于具体案件是否存在特情引诱,必须遵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特情在使用中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不明的案件,应主动同公安缉毒部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特情介人,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辑第71
(公安特情介入未遂的认定 
为贩卖毒品而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应如何处理?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下面三种行为都视为贩卖毒品既遂:1、为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买入毒品后是否来得及转手倒卖为条件。完成购买就是贩卖的既遂。2、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所出售的毒品的来源是否查清为要件,比如祖传的。3、购买毒品或以其他方法获得毒品后再非法出售的行为。对于贩卖的意思作扩张性的解释。(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和非法销售毒品)
本案中,虽然交易的卖主是公安人员,但犯意的产生,购买毒品意向,购买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时间、地点均是出自于苏永清自身,不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问题。
本案构成未遂。因为买方是公安特情,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将毒品卖给别人,换言之,本案被告人事实上从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的犯罪目的,是自始不能犯的未遂。
如果毒品交易的卖方不是公安特情,而是真正毒犯,由于双方交易已就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达成一致,那么即使交易双方未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都以能犯的既遂处理
马盛晨等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辑第64
(贩卖居间行为的定情,及机会引诱量刑的考虑)
辩护:1、本案交易的毒品并不存在,王子富虚构自己能够提供毒品,是引诱犯罪的圈套。毒品交易行为根本没有发生,系犯罪未遂。2、本案毒品交易没有发生,王子富表示能提供的毒品属虚构,作为量刑标准的毒品数量不存在且错误。3、本案中,本人系从犯、未遂犯,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并无质危害。
判决:本案毒品交易虽没有实际发生,但王子富与亚龙已商量确定了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等,最后由马等人具体实施交易行为,且马等人明知了欲交易的毒品的数量情况,故原判事实认定和适用量刑数量标准上并无不当。
理由: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应如何处理?
居间行为可以大体分为:1、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这种行为从客观上看,虽对贩卖活动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促成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主观上并没有帮助贩卖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购买到毒品,所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代买及介绍行为,一般都不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2、居间介绍人为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只要居间人明知他人购买的目的是用于贩卖,仍为之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都表明其与购毒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并成为后者的帮助犯。3、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者,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无论是否获利,只要介绍明知是出卖毒品,就成立卖毒者的共犯。
     “犯罪机会引诱”,本案被告人是在特情表示自己拥有毒品欲寻找买家的情况下,才开始积极实施居间介绍、协助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若没有特情上述的诱骗表示,本案就不可能发生。对于被告人在特情的“机会引诱”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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