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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3-10-01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用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朱军律师
 
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一工艺品加工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情况下,非法用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非法用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加工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广瑜开办的工艺品加工场未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廖广瑜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陈某受雇在加工场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业主的廖广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廖广瑜向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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