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案例:
未成年王某在父母离异后岁母亲一起生活。某日,王某将同学丁某眼睛失明。丁某家长要求王某的母亲赔偿,但王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丁某找到其父亲,其父亲以他不再是王某监护人为由拒绝。请问,其父亲的理由是否有理?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虽然王某父母已经离婚,但仍然是王某的监护人。对王某侵权行为致人的损害仍然有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弱冠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女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王某母亲无力偿还时,王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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