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举办婚礼未登记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举办婚礼未登记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往往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杨洋返还原告谢小桦人民币389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份,原告谢小桦与被告杨洋通过婚介相识,4月8日双方正式见面,原告按农村风谷付给被告见面礼4900元。随后开始交往谈对象,2012年5月2日,俩人在高安市内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将彩礼20000元及“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交给被告。2012年10月26日,在被告父母家中,原告给付了彩礼20000元,被告当日将该20000元彩礼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2013年1月13日,在被告姐姐的店内,原告将彩礼8000元交到被告手中。之后,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如期举行婚礼,举办了结婚酒宴。被告方为结婚,宴请了一些亲戚朋友,并置办了棉被、高压锅、烤火器、毛毯等小物件作为嫁妆。举行婚礼后,被告杨洋给了原告现金2000元,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约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遂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遭拒绝之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900元及“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后,原被告虽举行了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收受的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留在原告处,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双方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方为结婚置办酒席,添置嫁妆等也花掉了部分彩礼,不宜全部返还,酌情认定被告方为置办婚宴、添置嫁妆的花费为12000元。婚礼之后,被告杨洋给了原告谢小桦现金2000元,该款在返还彩礼时也应予扣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