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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作品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3-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其构成要件如下:

(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大自然的美丽风景,动听声音,就不能被视为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A、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指进步性,这一点与专利的要求不同。实际上独创性只要该作品不是抄袭的就可以满足了。

B、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C、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A、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B、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作品的内容,即不保护思想。因此若某种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无法以有形形式复制的,那么他人是无法侵害该种著作权的,当然也就无须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了,所以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种所规定的作品。

C、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特例:计算机软件,法律则有特别的要求,必须要求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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