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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纠纷:银期转账系统故障导致期货账户资金虚增,应及时返还,否则依法赔偿本金利息损失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Y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彭某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009430日,Y公司与彭某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彭某在Y公司处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并开通工商银行银期转账功能进行资金划转,其工商银行账户为6222020200010764351。《期货经纪合同》第五十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是否送达,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均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第五十一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2010118日,彭某通过工商银行银期转账的方式入金(从银行卡将资金转入期货账户)49800元,因银期转账服务器系统故障,该笔入金失败,被冲正,该笔资金被工商银行退回彭某银行账户。由于Y公司使用的金仕达期货交易管理系统数据处理错误,在金仕达期货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该笔入金成功,而未正确处理下一笔冲正请求,导致彭某期货账户中资金虚增49800元。当日彭某发现其银行账户金额超出其实际金额49800元后,将期货账户中资金全部提取,造成Y公司损失49 348元。
[律师小结]
彭某与Y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Y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彭某在发现金仕达期货交易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出现错误后,未根据其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处理帐户款项,而是直接从其帐户取走不属于他的款项,造成Y公司的实际损失,对此,彭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Y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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