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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商部门提供不实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该行为是否无效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工商部门提供不实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该行为是否无效

词:工商材料,协议书,作假,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吴某与余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终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吴某向工商部门提供不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的规定,其实施的行为应属无效。
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就本案言,吴某与李某、季某签订转让余某的股权协议后,未告知余某知晓的情况 下,又揸自伪造余某的签名,并以拟制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提交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经工商 部门査处并责令整改后,重新经入公司股东会决议确立了余某的股东身份及执行董事地
位,足以证明吴某与李某、季某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不具有法律效力。①
①此外,对于当事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协议应定性 为可撤铕还是无效的问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为,应利决撤销(而非无效该股权交更登 记,行政机关尽了形式审蚤义务,不承担过嫌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前沿一新类型案 件审判实务》(总第28集八法律出版社20101月版,《行政机关作出股权变更登记后,股东螭认 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裁利作者:佟海 东、為明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例,笔者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原告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我们已在前文提到,判断股东身份 的时候,我们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分析。本案 被告向法院提出原告是“挂名”股东的身份,称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但被告对于自己主张的前述观点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相反,本案中的股东 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登记均记载了原告是人公司的股东。在没有相反 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和公示登记是相当有力的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因 此法院审理判定原告为八公司的股东有充分理由。
其次,原告的股东资格得到确认后,本案被告转让人公司股权的行为涉 及两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是通过伪造签名等方式转让了其无权处分的 股权,即原告所拥有的股权,另一情形是被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时 候,没有告知其他股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需要一一 判断上述两种情形下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被告在无事前授权,也无事 后追认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他人股权,且在转让过程中实施了伪造签名和提 供虚假文件的行为,因此该转让行为应当属于无效。
对于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实际中存在着很多 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属可撤销的合同,有的认为属效力待定合同,更多的 观点则认为应属于无效合同。但笔者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缔约权, 其目的是通过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杈利而最终保障公司的“人合” 性质和内部信赖关系,而不是彻底否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笔者更 倾向于认为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通过不同 的救济手段来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拿本案为例,涉案股权转让虽经过其 他股东同意便被被告转让,如涉案股权尚未被处分,则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行 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依然有效,但发生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受让 人可以依法依约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涉案股权巳经转让并且办理 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手续,导致股权巳经被实际处分, 其他股东巳经无法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在转让股东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要 求转让股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涉案股权巳经转让并且办理了公司股 东名册变更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而撤销该登记不会损害他人利益的, 
则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并履行优先购买 权。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上海法院所执行的《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关于审 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也持同样观
而本案中,股权转让和登记变更已经发生长达2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 里原告从未对该股权转让表示异议,怠于行使其相关权利,并且公司以外的 第三人基于对登记机关公示信息的信任,与公司建立了众多法律关系,在此 情况原告巳无法再行使有限购买权,被告转让自己股权的行为有效,这也是 法院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原则的应用。当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涉及合同的整体无效和部分无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在本案中,被告通过伪造虚假文件,擅自处分原告的股权,所以该转让 行为无效,但其未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而转让自己股权的行为依法认定为 有效,所以涉案合同属于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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