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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新刑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分别应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6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影作品、电脑软件等作品。2.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影。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对于以下侵权行为,应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件、录音录影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O.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具体来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7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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