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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辽征地补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110网律师
1982年某村为建设蔬菜批发市场与本村十一户村民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村委会收回农民土地建市场。作为补偿条件,村委会给其中七户解决劳力安置问题,给另外四户一次性征地补偿7500元。2010年左右,农民听说该市场需要升级改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多次到街道办、市政府等部门上访,要求给予补偿安置,街道办也曾作出书面答复,称征地时会给予合理补偿。但2012年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开发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开发改造该项目,并向村委会支付两千多万元补偿费。随后该土地获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但征地单位以土地已经收归村委会为由,拒绝向十一户农民支付任何补偿款。为此被征地农民多次上访,但该问题都始终无法解决。后农民委托我所代理,代理过程中,本律师认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法律严禁村委会收回农民土地,所以村委与村民签订的协议违法。其次,即使协议合法,但因村民会原作出的安置工作的承诺已无法实现,所以此次征地时征地单位应解决该问题,或者给给安置工作或者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因此我所通过各种法律程序为农民代理维权,后经协商,征地单位同意按照现行标准支付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至此该问题获得圆满解决,我所的代理行为也获得了政府及农民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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