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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男方有没有产假?

发布日期:2013-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休产假其实不是女性的专利,让父亲参与孩子的成长,如今已是不少国家产假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少做爸爸的男职工也渴望有时间好好去迎接孩子的诞生。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男方能否享受“产假”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从职工福利层面,通过集体协商来争取。

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的实际意义

实践中,为了保障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特别是分娩时能得到较好的护理,尤其是丈夫的陪伴。根据市总工会关于依法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对约定男职工享受带薪“产假”问题进行了积极尝试。

在引导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多方协调。经过区总工会的大力引导,截至目前,部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休带薪产假。其中一家企业更是在集体合同中将该假期约定为3天,并明确约定了请、销假的程序。

从该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表示,约定了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后,职工从整体上工作更积极了,部分享受“产假”的职工甚至主动提出加班加点工作,职工敬业精神明显提升。职工们也普遍反映,该制度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心,管理很人性化。

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仍会继续关注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不仅是生育期间的权利,包括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期间的权益都要依法尽力保护。

专家观点:符合条件的奶爸可享30天奖励假

关于男方的护理假,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相关内容。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根据规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也就是说在本市,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30天的“护理假”。

实践中,女方在生育的最初一个月,主要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帮忙照顾。绝大部分男方都没有享受该护理假,而是把休假的时间让给了女方。还有些女职工连产假都未休足时间,只是休息一两个月后便主动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主要是担心因长时间不在岗而影响自己的职位及升迁。

现代社会,职场女性承受了比以往更大的压力,选择了缩短休假时间可以理解,但是从社会全局来看,刚刚生育的妇女需要充分休息,妇女的健康状况对新生儿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根据以制造业为主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妇女若没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很难照顾好新生儿,过度劳累又会影响母乳质量,导致新生儿患病率、死亡率上升。

为了确保甚至鼓励女职工能真正享受产假,我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在德国,妇女生育可以享受三年的产假。根据我国的国情,产假时间应该进一步加长。

同时,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收入以及职位升迁等)的规定也应配套出台;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以及处罚力度;在法律援助制度中也应增设相应内容,为初育的妇女提供免费的律师维权服务。这样,从立法、监督、维权三方面保护初育女职工的权益,进而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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