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醉驾,珍爱生命”—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常卫东讲解“醉驾入刑”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常卫东律师(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拒绝醉驾,珍爱生命”—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常卫东讲解“醉驾入刑”
农历年将至,年味愈来愈浓,亲朋好友走家串户、迎来送往开怀畅饮必不可少,这莫要酒后驾驶便又成为必须谈到的话题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外,还会产生关系切身利益的关联影响,比如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不得担任新闻记者;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面临经济惩罚;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意见》以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醉驾后果、醉驾危险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自己,珍爱家人,享受幸福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年轻”律师如何转变为优秀律师中的“青年”--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 真正的律师与优秀的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海淀律师,丰台律师,崇文律师,宣武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
- 葛磊律师喜获2009-2011年度“北京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 葛磊律师获选“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成为2011年北京市律协十大工作亮点之一
- 北京刑事律师:试药者服用试验药物后死亡 药企拒绝承担责任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坠热水坑女子生命最后198小时:体内已无法排毒
- 母亲枪杀女婿坐牢十年获释后被女儿拒绝赡养,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以案说法: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违纪开除|非法解除|违法辞退|
- 大连著名律师讲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京籍单身女购二套房遭拒绝过户 "新国五条"后失去资格诉房东|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