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拒绝醉驾,珍爱生命”—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常卫东讲解“醉驾入刑”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全国优秀刑辩专家答疑
常卫东律师(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拒绝醉驾,珍爱生命”—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常卫东讲解“醉驾入刑”
农历年将至,年味愈来愈浓,亲朋好友走家串户、迎来送往开怀畅饮必不可少,这莫要酒后驾驶便又成为必须谈到的话题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外,还会产生关系切身利益的关联影响,比如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不得担任新闻记者;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面临经济惩罚;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意见》以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醉驾后果、醉驾危险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自己,珍爱家人,享受幸福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