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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轻伤案件辩护词 被告人最后被判管制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看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本案发生事出有因,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被告人的妻子原来开有一家美容店,受害人刑涛经常到被告妻子开的美容店去,后来双方就认识了,后来被告人与妻子的关系因此而紧张。被告人是一个工人,收入不高。随着受害人与被告人爱人的交往,被告人与爱人的关系日益危险,甚至发生,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的爱人将家里的家具全部拉走,并将孩子一起带走,被告人在亲戚朋友家到处找妻子和孩子,找了二十多天,无线索。2005年3月25日被告人和亲戚一起找其爱人,在本案发生的米线馆发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在一起吃饭,被告人悲愤交加,拉着自己的老婆就向外走,而被害人明知道,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在被告人终于找到离家很久的妻子,仍然干预两人的行为。竟然干预被告人将自己的老婆拉走,并首先动手用酒瓶砸被告人。当时被告人心情可以想象,老婆离家出走多时,找到了发现老婆和别的男人在一起,起心情可想而知。后来发生打架致受害人轻伤,与被害人先前的行为有关系,被害人的原因导致被告人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并导致女方将家具全拉走,要和被告人不再生活,可以说家破妻子离散。后在这中特殊的情况下相见,并且当场被害人又表现出对被告人夫妻双方的干预,并先动手,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动手还击,是在非常义愤的情况下致被害眼部伤害的,后来构成轻伤。从证人孙鸿伟和张新山的证言来看都证明,是被害人首先动手打的被告人,被害人的过错明显。所以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被害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被告人打被害人,是容易被道德接受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违反了刑法规定,但是不违反道德评价。二、本案不同于其他的暴力犯罪,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在先,并且被告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出手,并没有明显的伤害的故意,只是要把内心的压力释放出来,眼眶内侧壁骨折的后果并不是被告人所预料的,也不是被告所希望的。当时结果还是发生了。考虑到被告人是刑涛与其被告人妻子的关系中,是受害人。其行为主观恶性非常的低。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低。理由如同上。每个人知道伤害的前因后果,都对被告人非常的同情,对受害人非常的不满,就说明本案社会危害性非常的小。四、本案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赔偿远远高于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五、被告人是国有某厂的一名工人,没有任何违法记录,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在厂里表现较好,受到单位的一致好评,单位对被告人的表现出具了证明。被告人对工作刻苦钻研,从一个普通工人,成为一个技术骨干。单位也离不开被告人。单位并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提供担保,可见单位对被告人的相信。将被告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至于危害社会。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在社会上改造的效果更好,防止交叉感染。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接受了教育,已经感到刑罚的威严,已经起到了警戒和教育的作用。根据被告人前后表现,完全可以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管制刑。请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董国强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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