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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发布日期:2014-02-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答: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 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


    问: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问: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答: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亲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问: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问: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入赘后仍需赡养父母。 


    问:继承从何时开始?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实,或者失踪的被继承人未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则不能视为继承已经开始。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始时间的,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那么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医院死亡诊断书或户口簿上的死亡登记为准),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如果被继承人系宣告死亡,那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问: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不成为遗产。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属遗产。
    (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租借、承包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那么,究竟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问: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顺序,就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中,按照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及经济生活中相互依赖程度划出继承的不同顺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同一亲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血缘关系较第一顺序稍远的同一亲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
    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能否与父母相互继承遗产?
    答: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手续而解除。父母永远是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也永远是亲生父母的子女。即使“声明”脱离这种关系,也是脱离不了的,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即使“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他们与父母之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彼此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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