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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受伤 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介绍
  池某系个体老板在外经商,2011年池某决定在平江县老家农村建一栋新房,由于自己在外经商没时间管理施工,遂在2011年端午节后雇请谢某从事建房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质量管理、材料购买、安全管理等事项。2012年4月27日下午,谢某站到跳板上看墙做得好不好时,不料跳板的架子松动了,谢某从跳板上跌落下来受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谢某的伤经治疗痊愈,但落下九级伤残。事后,谢某多次与池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十三万多元。
  审结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受被告池某雇请从事建房管理工作,池某给谢某发放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谢某是雇员,池某是雇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受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原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上跳板检查墙壁质量时,自己未注意安全,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68859元。
 知识延伸:雇佣关系中的赔偿原则适用问题
  无过错责任感原则的适用
  1、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2、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3、原告只须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存在即可;
  4、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责。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就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将过错责任的证明责任归于被告实行举证倒置。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感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种责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须峄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加害人为了免责就必须自行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必须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可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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