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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审判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关于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当庭质证的规定,关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审理的直接性和言词性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积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法庭辩论原则是审判原则,辩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为辩论仅局限于审判阶段,而辩护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四、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不中断)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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