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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多种成分的毒品犯罪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梁会朝律师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会进一步做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当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当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应当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案件量刑时,应当将未作为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的另一种类毒品及其数量作为增加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评价。具体调节比例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毒品犯罪态势以及毒品案件的量刑尺度,结合这部分毒品成分的瘾癖性、戒断性及含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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