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多种成分的毒品犯罪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梁会朝律师
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案件量刑时,应当将未作为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的另一种类毒品及其数量作为增加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评价。具体调节比例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毒品犯罪态势以及毒品案件的量刑尺度,结合这部分毒品成分的瘾癖性、戒断性及含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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