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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案件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虽然不复杂但是里面涉及到的情况有很多种,常常有咨询这方面相关事项的。现把通常遇到的情况做一下总结,特殊情况及不太常见的不在本篇叙述。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离婚,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协议离婚
1、管辖: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注意:现役军人离婚需要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一、管辖:被告住所地。特殊:(一)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劳教或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三)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标准: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具体的婚姻法例举了几个:(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要求现役军人离婚认为一般应该有前三项的情况。
三、财产:简单一句话。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内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除非一方有过错(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子女抚养权: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法院判决孩子归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两周岁以下的一般判决由女方抚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上: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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