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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区别以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规则】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计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在以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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