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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能不能对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申请保全

发布日期:2014-04-06    作者:110网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作担保,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夫妻开办的企业等,一般不予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不准转让、抵押、出租及查封经营收入等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和解冻。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提供对方银行存单、股票权书等证据,或者提供具体的存款银行账号或证券交易所客户号,以便于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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