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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经协商,成立甲 公司。其中:张某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 元,李某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王某原为某厂的 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 万元。三人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这其中有三种 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 27条只规定可以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出资在我国没有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王某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 司法》的要求,但张某、李某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已达到 法定最低资本额。且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

分析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货币出资。股东用货币出资,除了人民币外,还可以用外币 出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用现金 (货币)出资时,中方合营者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外国合营者一般 为外币,外币可以按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是指 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以上述财产出资 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 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都可以用于出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股东不得以劳 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 价出资。

[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有什么要求]
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合)的,应要求评估机 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 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 的鉴定意见,并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 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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