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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于2001年,在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对于该条例与《物权法》的关系,王胜明说:“《物权法》是2007年通过的,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作出的,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
 ”他举例说,《物权法》中的土地征收,包括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的时候到不了位,《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这些规定,我在这里可以跟你们实实在在地说,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些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说,“我的看法,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与此同时,王胜明还透露,在北大的五位教授提出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就积极推动该条例的修改;北大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又加紧了这方面工作。 中国的拆迁矛盾非常复杂,其原因包括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农民与市民的期待与现实的差距等长期累积,绝不是一部拆迁条例可以解决。  2011年1月21日,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在这漫长的一年里,这部曾经承载着各界希望的行政法规,无法承载起终结中国式拆迁的重任。 拆迁真是实务有喜有悲 3年多的反复调研,40多场座谈会,时隔近一年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拆迁条例的出台过程从来没有缺少过关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伴随着建设用地拆迁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土地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时时冲击着公众神经。 取代了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拆迁条例以其将行政强拆扫到历史的垃圾堆、明确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细化规范征收和拆迁程序等诸多亮点得到掌声 曾经参与制定民间版本拆迁条例、试图为新条例的制定建言的拆迁法律服务专业拆迁律师,回顾了新条例颁行的一年。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行政强拆取消后,整个强制执行过程更规范了,拆迁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成绩固然是有,问题拆迁矛盾同样也在
  曾经冲击过公众视觉神经的血拆并没有一如期望地退出历史舞台。 4月,湖南株洲58岁的农民汪家正,为抗拒强拆,在自家的屋顶上点燃了浇满汽油的身体,不治而亡。 这被认为是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以来第一起拆迁命案。 5月,江苏兴化男子张桂华同样是在司法强拆过程中点火自焚。 5月,辽宁盘锦租户杨东明遭遇强拆,用刀重伤两名拆迁者。 6月,山西朔州,被拆迁人吴学文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将朔州市住房建设局工作人员钟卫捅死,住建局局长刘志秀被捅成重伤。 12月刚刚发生的拆迁新闻,则是广州一名战士在家休假时,自家房屋遭遇拆迁,自己被开发公司拆迁人员打伤住院,于是部队出面为其维权,开发商最终认错、道歉、赔偿。 显然,新拆迁条例颁行以来的一年,并非风平浪静的一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已有察觉。 5月,国土资源部在下发的一份紧急通知中坦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迁呈增加趋势。 9月,最高法院也下发《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慎用强制执行手段。 新华网今年9月披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  拆迁老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拆迁问题就出来了 期待新条例像一剂渴盼已久的仙丹良药,能够治好中国拆迁这一机体身上的各种疾病,比如时不时就产生流血事件,比如近年来被拆迁户持续保持着上访主力军的坚固地位等等,在前述的种种严峻现实面前,特别容易沮丧。 取消了行政强拆之后,司法强拆并没有能够杜绝血拆事件;要求拆迁的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接轨之后,为房屋被拆而上访的人似乎也没见显著减少;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界定之后,各地的大拆大建似乎也仍然高歌猛进;对征收拆迁的程序规范细化之后,被拆迁人还是在用极端的方式争取话语权新拆迁条例似乎没有发挥人们所期待的疗效,而在拆迁一线奋战的律师们,却又发现了新条例实施后涌现的其他问题。
 
 其一,拆迁因其程序复杂、效率低下、补偿高,在新条例后,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行拆迁之实的案件突增。
  多名一线拆迁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都将此作为新拆迁条例施行后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指出来,而拆除违章建筑,没有复杂的手续和程序,不需要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很多时候甚至也不需要给予补偿,因而深受地方政府的喜欢,迅速取代正式拆迁而成为地方政府爱用的拿地方法。
 
 其二,新条例中虽对公共利益有所界定,却缺乏相应的操作性,导致实务中以公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情况比较普遍。
  例如在新拆迁条例制定过程中就出现过反复的旧城改造条款,第二次征求意见时还是90%的被征收人同意,正式稿中变成了相对模糊的多数人,这在实践中就带来了混乱。 再如公共利益,整个项目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的比例多少算合适?如果一个项目有80%都用于商业开发,只有20%用作公益,能不能征收?
 
 其三,强拆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之后,本是为了以司法作为拆迁合法性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却出现了先予执行的情况。
  于是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案子:在诉讼过程中房子先拆完了,法院最终没下判决,原告撤诉了,法院结案了。 拆迁律师感慨:中国的拆迁,是新拆迁条例无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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