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 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 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 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收 受贿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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