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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

发布日期:2014-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将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权人对其享有专用权。那么,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应当批准哪个申请使其成为注册商标呢?
对于上述情况,各国商标立法上通常采用的原则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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