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借款合同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解答:虚假借款合同因标的根本不存在,且有违法欺骗银行的行为存在,故该担保贷款合同无效,并非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从合同责任主体必然免责。担保公司未落实借款标的物是否真实,导致银行发放贷款,总策划人李某骗贷得逞,亦存在过错,故担保公司不能免责,应对银行贷款不能收回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责任人主要为借款人、担保公司、评估公司以及获取了房款的总策划人李某等。在承担责任顺序上,李某与各借款人应承担偿付责任;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均应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赔偿责任。银行在此借款业务中亦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应当由上级银行对其按内部风险控制办法进行处罚。
至于房管局的过错,因其是政府职能机关,并非营利性组织,所以,不能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过错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其工作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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