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女职工怀孕发生的一般劳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6、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