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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杀人故意且没有阻止他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40.具有杀人故意且没有阻止他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定性
——岳仕群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犯罪故意默许共同犯罪主要作用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2511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仕群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家庭矛盾激化产生杀害丈夫的故意,未满14周岁的女儿在行为人的面前向被害人投毒,行为人默许没有阻止,应视为受行为人指使、利用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与被告人岳仕群系夫妻关系,被告人之女许xx(未满14周岁)随母在被害人家共同生活。被害人与被告人因被害人不愿意出资为被告人女儿许xx上中学、办理户口等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吵架。被告人之女许xx也因为被害人对其歧视性言行而积怨。两人经合谋后,决定以投毒的方式报复杀害被害人。被告人岳仕群购买了“毒鼠强”,其女儿许xx将“毒鼠强”当着被告人岳仕群的面掺入被害人的饭内,被害人中毒死亡。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因家庭矛盾激化,故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将丈夫被害人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对家庭矛盾的产生、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许XX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许xx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尚缺乏辨别能力,她的投毒行为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准许。许xx将“毒鼠强”当着被告人的面掺人被害人的饭内,被告人没有阻止是希望毒死被害人的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有杀人的犯罪故意。许xx的行为是受被告人指使而实施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许XX的行为应视为受被告人指使、利用而实施的行为,故被告人岳仕群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本案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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