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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14-06-30    作者:吴丁亚律师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和服务包括与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贯彻了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生班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中国驰名商标除受《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外,还在全国及国际上享受特殊保护。
 (一)中国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二)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存在问题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域名的商标识别作用日益显现,若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请求注销该域名,以防引起公众误认。但遗憾的是,《商标法》并没有考虑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而对之加以规定,表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没有自动延伸到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向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或者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加以使用。这还有待于我国《商标法》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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