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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袁朝阳律师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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